贵州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来源: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9-05-06 09:02
  贵州省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统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更多高素质统计专业人才,服务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的统计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统计师职务5年以上。

  4、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任务。

  第六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2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2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4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6年申报。

  三、评审条件

  第七条任职条件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在省内统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熟悉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熟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统计专业省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熟悉“大数据”产业发展以及“大数据统计”的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承担制定市(厅)级以上部门(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或主要承担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3次或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3、主持或主要承担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4、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主要承担制定2项以上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与者,省级课题为前3位参与者。

  第八条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主持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评为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个人2次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3次以上的奖励。

  3、主持完成统计工作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对行业、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3次以上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主持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统计工作制度。

  5、从事统计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1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3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研究2项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或市(厅)级重点课题5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6、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统计工作期间,有统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

  7、作为重要完成人组织开发统计模型或者创新统计技术方法1项以上,被省部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8、因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或入选省(部)级行业领军人才称号。

  第九条学术水平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的经济改革、理论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主持统计及相关专业省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州)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且已经验收结题,取得突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独立撰写有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或立项研究报告等4篇,其中2篇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6、获得统计及相关专业“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7、在县以下工作的,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学术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第十条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统计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二等以上奖1项。

  2、获省(部)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或ESCI或EI收录2篇。

  4、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5、因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四、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二条本《条件》所称“论文”,如非特别说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所称的著作、报告,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报告。本《条件》提到的著作、报告、论文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报告3万字可以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在核心期刊增刊或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一般期刊计算。

  本《条件》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凡冠以“主要参与者”、“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三。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以后获得的。

  第十四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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